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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忠勇 王云花
河南省某县女子栾平(化名)因拒绝执行还款义务,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近日,栾平因购买飞机票遭拒,主动联系执行法官交纳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近万元欠款。
2010年5月2日,栾平与井陉县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向该公司租赁解放牌平头柴油自卸车一辆,合同期限24个月,总租金214422元,自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栾平每月交租金人民币8934元。然而,栾平没有如期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仍欠9512元不交。运输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19日,法院判决栾平在判决生效五日内给付汽车运输公司租金9512元。判决生效后,栾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今年6月5日,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给被执行人栾平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栾平拒绝签收。接着,法院又用公告送达,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法律文书公告。栾平看到公告后,给法官打电话辩称,其已将欠某汽车运输公司的租金还清。法官答复,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对其出行、贷款、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栾平仍置若罔闻。
近日,栾平准备乘坐飞机外出办事,在购买机票时遇阻,这才意识到失信的严重性,于是主动给井陉法院执行法官打来电话,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并立即将所欠运输公司的9512元租金和法院50元执行费打到指定账号上。随即,法院将栾平从失信名单中撤销。
法官提醒:欠钱还钱,天经地义。双方签订了合同,就要不折不扣履行,切莫为了蝇头小利当“老赖”。如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将“老赖”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在此奉劝那些仍在拖欠他人债务拒不偿还的“老赖”,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