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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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户私盖小房影响通行 楼长受众业主委托打官司胜诉

    □ 本报记者 张乔

    省会某小区一楼住户私自搭建一间平房,占用公共通道,影响其他业主通行,业主委托该楼楼长将一楼住户告上法庭,要求拆除该平房,最后法庭支持了楼长的诉求。

    省会的张某住在某小区30楼三单元一楼。2011年春,张某未履行任何批建手续,更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占用该楼三单元南侧的公共通道,违章建了一间平房,不仅妨碍了其他业主通行,更给楼上住户带来了安全隐患。张某搭建小房后,其他业主一直阻止,张某不予理会。业主们向有关部门反映,城管部门把张某小房的房顶拆了,后来张某又给盖上了。为此,城管部门及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多次通知被告拆除小房,但张某均不理睬。2011年9月,街道办事处、城建管理局和城乡规划局共同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但张某就是不拆除。

    因为楼内的上下水都是从公共通道过,张某盖小房后把井盖都盖到了房子里面,一旦上下水堵塞,即使进到小房里,机器也进不去,根本无法疏通。因为盖小房与其他业主产生纠纷后,张某搬出了该单元。

    提心吊胆的业主们忍无可忍,推举该楼楼长李某为代表,起诉张某搭建小房侵犯其合法权益。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30楼的住户与被告因搭建小房产生纠纷,推选原告李某为代表起诉被告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建造小房时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且其搭建小房位于整栋楼的公共通道,影响了楼上邻居的居住安全,同时导致公共通道无法通行,该楼上下水井无法正常检修及维修,影响了楼内住户的正常生活。邻里之间相处,应本着互惠互利、相互理解、不影响他人的生活为原则,但被告的行为显然触犯了楼内其他住户的切身利益,故原告主张排除妨碍,要求被告拆除小房,恢复公共通道原状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该小房,恢复公共通道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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