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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十日内一次性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和价格

    本报讯 (记者 刁军杰)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月28日,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进行了要求,并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即日起开始施行。

    《通告》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通告》要求,市、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商品房市场的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进行公开曝光。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购房时要选择“五证”齐全的项目,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对违法预售行为予以监督,共同维护房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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