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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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首例醉驾电动车者被刑拘

    本报讯 (王其壮 王建新)醉酒后骑电动车出行也算醉驾,被交警查住后照样追究刑事责任。10月30日,王某因醉酒驾驶电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警方刑事拘留。王某因此成为衡水第一个醉驾电动车被刑拘的人。

    10月15日1时7分,故城县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警:在郑口镇中华大街与顺达路交叉路口南侧,一辆电动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有人受伤。值班民警立即出警。经现场勘查,案发地位于中华大街某网吧前,现场有一辆电动车,其南侧停放着一辆小汽车,汽车的右后轮处有一片血迹,电动车驾驶员已被送往医院。经对汽车司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不存在酒驾违法。随即办案民警前往故城县医院,对电动车驾驶人王某询问事故经过,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立即找来值班护士对王某进行抽血备检。

    10月17日,该大队委托山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所驾电动车进行技术性能鉴定。鉴定结果确认,该车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摩托车的定义标准,符合国标《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轻便摩托车”的分类,应认定为机动车。10月19日,王某的血检结果显示案发时段其属醉酒驾驶。经查,15日零时15分许,王某无证醉酒驾驶电动车行至案发地点,撞在杨某停放在西侧的轿车上,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4日,该大队对王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同时向双方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现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处刑事拘留,但因其受伤准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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