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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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就餐被鱼刺卡伤 出差时宾馆内洗澡摔伤
边缘性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

    □ 潘家永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若干情形,但许多边缘性案件屡有发生,判断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工伤,应从工伤保险立法的精神及实际规定考虑。

    在单位食堂就餐被鱼刺卡伤  应认定为工伤

    2016年8月1日中午,张某下班后到本公司食堂用餐,打了一份鲫鱼和两个素菜。在食堂落座后,遇到分管领导询问工作情况,张某一边吃饭一边汇报,不料被鱼刺卡着了。由于需要手术,张某住院一个多月。张某认为自己的情况应属于工伤事故。公司认为,张某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因自己不慎,不符合工伤。

    说法:

    《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在单位食堂就餐并没有离开厂区,单位食堂是工作场所的组成部分。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应当认定是工作时间的延续。所以,在实践中,员工在单位食堂吃饭时摔伤、上班期间上厕所摔伤,均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误食鱼刺,虽然本人有过错,但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无论本人是否有过错,都应享受工伤待遇。所以,张某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出于维护单位利益受伤  可算工伤

    某粮站召开职工大会,会上粮站主要领导宣布将邓某调整到更为重要的部门当负责人,职工沈某对此十分不满,遂在会场无理取闹,辱骂主要领导及其家人,邓某出面制止,结果被沈某打伤。邓某认为,自己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属于工伤。而粮站认为,邓某被打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说法:

    《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认定这里的受到暴力伤害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暴力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二是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采取打击报复措施,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应着重审查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本案中,制止沈某与主要领导争吵,虽然不是邓某的本职工作,但可以视为包括邓某在内的全体参与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临时职责,是为了维护会场秩序和粮站的决定,即出于维护本单位的正当利益,因此,邓某被沈某打伤,应属于工伤性质。

    出差时在宾馆洗澡摔伤  可认定为工伤

    2016年7月5日,钟某受公司指派外出参会,入住会议主办方安排的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摔伤,导致多处骨折。公司认为,洗澡纯属个人生活,不符合工伤条件。钟某遂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会议主办方的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说法:

    《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由于出差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因此与外出工作有间接关系的情形,如旅途、休息等都应视为“工作原因”,以最大程度的保障职工权益,但不能将那些与外出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如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特别指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这就是说,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钟某受公司指派外出开会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并不是从事与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因此钟某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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