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仅仅是居中介绍买卖,也没有获利,但因所买卖的摩托车系赃物,郑某依然难逃罪责。前不久,经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单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0月,郑某接到好友王某电话,其声称有辆无手续白色豪爵鹰钻125踏板摩托车想卖,问其有无买家。原来,该摩托车是王某前不久从路边低价购得,系被盗车辆。此时,郑某想到朋友靳某,遂介绍双方以2400元的价格成交。案发后,公安人员几经努力,顺藤摸瓜,以车追人,终将关涉两个县市(临西县、南宫市)的这一案件中,包含盗窃在内的所有涉嫌犯罪人员悉数缉拿归案。后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63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介绍王某卖摩托车,尽管没有从中谋利,但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士江 王凤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