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相处应以礼相待,有话好好说。一旦冲动,出言不逊,激化矛盾,酿成祸端,后悔也就来不及了。
石家庄市栾城区某村村民方某和丈夫到时任村主任翟某家,反映关于自家土地赔偿问题。本来是一件不大的事情,村主任本可以依据国家土地政策和本村有关土地使用管理的规定作出解释,即使对方暂时不理解,双方亦应冷静后再商谈。然而,翟某盛怒之下说了一句“你给我滚出去”,方某拒绝,继而双方发生口角。推搡争斗中,翟某将方某打伤。经鉴定,方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方某将翟某告上法院。
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受害人方某轻伤一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43540.6元。 冯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