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吴淑艳)10月24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用他人身份证申领信用卡案,四名来自重庆的犯罪嫌疑人分别获刑。
2015年9月初,被告人仇某、黄某、张某、秦某四人从重庆结伴来到张家口市。仇某将从网上购买的不同姓名的15张身份证,分别提供给黄某等三名同伙。黄某等人用仇某提供的身份证,很快在张家口市某银行多个营业网点办理银行信用卡8张,并交给仇某。仇某随即按每张卡200-300元价格,给予黄某等三人好处费。在此期间,仇某用购买的身份证到张家口市某银行多个网点办理银行信用卡7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黄某、张某、秦某四人,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银行信用卡,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仇某购买他人身份证提供给黄某、张某、秦某,并组织三人到张家口进行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参与犯罪的被告人的全部犯罪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黄某、张某、秦某三人在犯罪中系从犯。
四被告均坦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办案法官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别判处仇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黄某一年零六个月,张某、秦某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至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