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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25日讯 (田冬云 孙继增)今天上午,省检察院门前来了一行四人,手拿锦旗。他们是被无罪释放的刘文刚及其家人,专程从老家湖北长途跋涉而来,以感谢省检察院在上诉二审期间认真全面审查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寻求事实真相,充分发挥二审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纠正了发生在刘文刚身上的冤错案件。
2011年9月2日,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轩辕项目部(以下简称“荣艺公司”)与刘文刚签订了总造价1660万元的《工程承包合同》。2011年10月10日,他们又重新签订了总造价为1590万元的《工程承包合同》及河北省迁安市古牌坊、八角亭、六角亭的《订购合同》,工程承包方式为刘文刚包工包料。其间,刘文刚从荣艺公司分11次共借支工程款448.2862万元,扣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荣艺公司提供的钢材114.1762万元,共借到现金234.11万元。刘文刚用借支款项购买了履行合同所需要建筑材料及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施工期间,双方因工人误工费用及成本增加产生纠纷。2011年12月23日,因天气寒冷和春节放假,刘文刚带领工人离开工地。春节后,荣艺公司另行安排他人入场施工。2012年3月5日,荣艺公司以刘文刚涉嫌合同诈骗罪向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报案。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文刚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5万元,继续追缴刘文刚的犯罪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刘文刚不服,提出上诉。
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研究分析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区别,认真听取上诉人的辩解和辩护律师的意见,重点审查上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实际占有借支款项,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以及没有完全履行的原因。经审查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刘文刚依据合同约定向荣艺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履行合同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工人工资等,并实际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不能证实刘文刚具有非法占有借支款项的目的,也不能证实其实际占有了借支款项。经提请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认定刘文刚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其无罪。今年6月20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出庭检察员发表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庭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宣告刘文刚无罪,并予以释放。
本案的成功办理,既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又彰显了检察机关敢于担当、主动纠错的负责任态度,得到上诉人及其家属的称赞和辩护人的认可,让他们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的规范运行和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