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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终身监禁判例视作当头棒喝

    □ 周颖 周勉

    10月21日,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因受贿3亿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前,被作出同样判决的还有贪腐金额巨大的白恩培和魏鹏远。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我国最先因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处以终身监禁的3名巨贪。

    这三例判决彰显了我国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紧密结合,同时昭示: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贪腐官员最终将彻底丧失人身自由,监狱将是人生的终点站。

    去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今年4月最高法和最高检又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一旦作出,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以往曾有被判处重刑的贪官利用其在位时织就的关系网,“花钱减刑”“以权赎人”,提前出狱。这种情况严重侵害司法公正,削弱了反腐败斗争的实效。将终身监禁列入刑罚,将彻底堵住这些贪腐官员的后路。巨贪一旦被处以终身监禁,就意味着永远失去人身自由。

    让贪官为腐败罪行付出更高成本、更大代价,从而倒逼一些人悬崖勒马、不敢再贪,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这在体现“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刑法原则的同时,也进一步向全社会宣示了中央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

    对巨贪课以终身监禁,传递出中央狠抓反腐败斗争不松懈的信号是清晰的,传递出我国坚守刑罚执行司法公正的信号是明确的。对于那些手握重权却心存贪念或者仍心存侥幸的个别领导干部而言,应将这三个判例视作当头棒喝,从中汲取深刻教训,恪守清正廉洁,坚持严以用权。这既是对党、人民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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