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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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将真正实现“产污”和“治污”分离

    本报讯 (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为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环保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按照“治污付费,责任共担,集中治理,政策推动”的原则,建立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创新机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体系。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由排污企业采取付费方式,把治理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交给有技术、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来完成,真正实现“产污”和“治污”分离。

    鼓励在公共服务领域 开展第三方治理

    鼓励在公共服务领域、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与设施运营服务领域、重点行业等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包括:河流(湖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服务;城镇集中供热合同减排治理与设施运营;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建设、运营等领域。

    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与设施运营服务领域包括:工业园区的环境治理、监测、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工业园区委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采取“打捆”方式开展环境治理、监测和设施运营等综合合同环境管理服务。

    重点行业包括:列入限期治理且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制药、印染、电镀、制革企业。

    排污企业或单位应将污染治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排污企业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时,应明确治理标准、内容、费用等委托事项要求,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障、相互监督、纠纷调解、退出机制等内容。

    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业或单位,须在排污申报登记时,将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情况报当地环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便于日常监管。

    排污企业或单位要将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按照企业信息公开规定通过企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当地环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环境服务纠纷调解重要依据。环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现场监督检查结果,按季度公布其治理效果、履约情况等信息,纳入诚信档案。

    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

    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行信用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由环保部门负责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诚信档案,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对有监测数据造假、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由于管理失职等人为可控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信用评价结果属于“差”等级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研究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标准和规范,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进行综合能力评估、业务培训等,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化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排污企业或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环境污染有奖举报规定给予奖励。

    排污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将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业、单位,在污染治理资金安排、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同时,实施排污费差别收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施排污收费减免。

    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未获得当年度财政奖补的,计入有偿获得排污权的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交易和收益主体。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自行提标改造、结余的排污量经排污权核定后可用于企业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限期储备或申请环保部门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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