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世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的要求,有效发挥社会经济组织在帮教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下称“两类人员”)中的作用,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九个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托社会经济组织全面加强“阳光中途之家”建设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安置教育帮扶的工作方案》,就加强“阳光中途之家”建设提出要求。
据了解,阳光中途之家,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救助和过渡性安置,提高他们适应社会能力,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各类培训中心、经济实体以及企业的总称。
《方案》要求,各地要从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形式,推动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阳光中途之家”。
《方案》指出,要利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适应“两类人员”安置需要的“阳光中途之家”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探索试点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的“阳光中途之家”。此外,各设区市要建成2-3家,各县(市、区)要建成3-5家依托社会经济组织建立的“阳光中途之家”,每个乡镇(街道)还要把具有一定安置能力的爱心企业、个体工商户认证为乡镇(街道)“阳光中途之家”,作为辅助性、补充性的兜底工程。同时,对不同区域内的“阳光中途之家”建设规模、安置人员数量要进行合理、科学界定,给予基本定位,配备相应设施和师资,并加强管理指导,使之稳定发挥作用。
《方案》明确,要切实加强对承担“阳光中途之家”社会经济组织的保障扶持,落实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贷支持等扶持优惠政策,鼓励其充分发挥作用。《方案》还明确了对安置“两类人员”就业的“阳光中途之家”社会经济组织,符合国家规定的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安置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阳光中途之家”,按规定提供最高额度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方案》还强调,对发挥作用不明显、不达标或经营不善的,取消爱心企业资格及相关优惠政策。同时要求,各级综治部门要将“阳光中途之家”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推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努力为“阳光中途之家”营造党委政府充分肯定、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人民群众普遍点赞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