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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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中院推出无财产可执行认定新规
退出执行程序案件一旦符合条件即可恢复执行

    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潘守成 马砚生)什么情况下才能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共执行?如何避免执行案件轻率中止?怎样才算穷尽了执行措施?张家口中院结合司法实践,10月11日推出《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认定标准及退出、恢复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说明,进行了界定 。

    该规定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内容作了明确说明,即在以财产为执行标的执行案件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财产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处置,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全部清偿的案件。对此,被执行人进行无财产申报;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如何界定法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该规定明确了法院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或以“登门临柜”传统方式对其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和车辆、股权、投资等其他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除已查询前款信息外,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申报的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在此类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前,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

    执行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表示认可的,由其写出申请,裁定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不认可的,由合议庭合议确定。

    中止、终结执行方式退出执行程序后,每三个月循环查询一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它线索的,将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二年内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不再循环查询,退出动态管理。

    退出动态管理后,申请执行人自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和次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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