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6日,青年女工詹某在程某开办的纺织厂工作时,不慎造成左手受伤。事发后,程某将詹某送往石家庄市栾城区某医院住院治疗,且程某与詹某达成协议,程某答应承担詹某治疗期间产生费用。但詹某住院到出院,程某未给付詹某任何费用。一气之下,詹某将程某诉至石家庄市栾城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程某赔偿原告詹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受伤,被告及时帮助原告进行治疗,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承担原告治疗的任何费用,故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对庭审中查明原告的损失:剩余医疗费3812.35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法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诉求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应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农林牧副渔业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应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规定计算,其误工费应为3251元,护理费应为759元,以上共计9022.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赔偿原告詹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9022.35元。
程某接到法院判决后,闭门思过,汲取教训,主动找到詹某赔礼道歉,并给付了詹某各种费用,二人握手言和,尽释前嫌、重归于好。
冯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