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鲍娜军
维权事件
河南籍农民工王某在石家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打工,与单位协商欲解除劳动合同,但就结算拖欠工资事宜,经协商未果。2016年5月10日,王某来到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申请帮其讨回工资欠款26405元。该中心指派张静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维权过程
张律师通过仔细询问有关情况了解到,王某是该公司聘请的技术工人,几年来为公司一直兢兢业业工作,双方的劳资关系相对较好。如经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费时较长。为尽快帮王某解决问题,张律师打算先行对双方进行调解。此后,张律师多次到公司与其负责人进行沟通,一方面通过讲解法律法规来分析利弊,另一方面用王某对公司的贡献进行情理感化。经过几天苦口婆心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工资26000元以及其他补偿4000元,共计30000元。此事获得圆满解决,王某非常满意。
维权观点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上可见,该公司应将拖欠王某的工资予以支付,同时还应支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维权提醒
劳动者被克扣和拖欠工资时,应及时依法维权,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