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晓丽
邢台市的闫某于一天中午酒后去住在附近同事梁某家串门,梁某已上班,只有梁某妻子孙某在家。孙某见其酒味挺大,就让其喝了些茶水解酒。下午4时许,闫某去卫生间吐酒,孙某突然听到卫生间有异常声响,推开门一看,闫某躺在地上,就试图将其拉起来,但无果,便任其在地上躺着。晚上12时许,梁某回家,夫妻二人将闫某抬到一块垫子上。在此期间,闫某一直沉睡未醒。第二天上午8时,梁某夫妇感觉不对劲,随之拨打120救护车,将闫某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闫某为小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一个月后,闫某因医治无效死亡。闫某家属将梁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在被告家中于下午4时许呕吐后躺倒在卫生间地面上,直到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才联系医院,明显疏于照顾,未能及时将其送医,与闫某死亡存在一定关联性,同时闫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患有高血压饮酒的危害是明知和清楚的,对于自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梁某夫妇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247969.60元。
法官说法:以上案例对大家是一个特别警示。本案判决梁某夫妇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因为梁某夫妇违反了先行行为义务。先行行为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的义务。本案中,孙某明知闫某醉酒仍放任其到家中串门儿,在闫某突然昏倒的情况下,梁某夫妇未及时通知闫某的家人,也未及时将闫某送医,结果闫某死亡,自己也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