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9月22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我省将立法规范居家养老服务
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

    本报讯 (记者 段美)9月20日,《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

    我省作为老年人口大省,早在1999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5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212.49万,占总人口的16.3%。据预测,我省老年人口比重到2020年将达到18%,接近中度老龄化社会。在居家养老、家庭养老、机构养老三种养老方式中,大多数老人更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但目前,我省居家养老还存在供给不合理、比重偏低、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此,制定《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十分必要。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发展,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草案提出,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套建设指标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进行配置。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对老旧小区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适老生活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内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辅助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