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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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对涉法涉诉群体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 冯路钧

    目前,针对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已经在政法各部门形成共识,并招录、培养了大量具有心理咨询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优秀干警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然而,对涉法涉诉群体,即信访群众和进入民事司法程序前后的案件当事人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

    开展涉法涉诉群体心理咨询服务,对构建和谐与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涉法涉诉群体中的信访人员有部分属于群访、缠访和激情上访,他们大都基于对自身遭遇认知不清、误以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等引发心理问题,直至把上访作为生存惟一意义,更有甚者在其反映的问题解决之后,仍然把上访作为获取超额利益的途径,导致大量信访资源被虚耗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解决上访者所反映的实际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取得社会秩序稳定的效果,有的还会助长上访者心理问题的深度积累。

    维护社会秩序、建立和谐与法治社会,应从个体入手,不但要改变个体的行为模式,更重要的是要改变其认知模式。心理咨询服务能够在改变个体认知模式过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从个体心理关怀角度彰显和谐社会秩序的独特意义。

    应当鼓励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人员作为活跃于社会一线的司法工作群体,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对维护社会秩序有特殊优势意义。他们有机会接触大量处于各种法律困境而导致心理问题困扰的当事人,如果在这个阶段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可以将涉法涉诉者的心理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就能够避免心理问题引发的法律问题,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因此,就其社会角色而言,他们可以说是社会秩序的终极关怀者,应鼓励他们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各级案件调解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咨询研究和实践。把对当事人的心理咨询辅导纳入各级案件调解机构的工作程序中,可以使社会调解案件进一步系统化、组织化、制度化,这将是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一个更加积极有效的探索。尤其是对于诉讼双方当事人来说,通过有效的心理调解,促使其彻底消除彼此对立的消极情绪、错误偏激的认知误差和敌对的行动,同样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心理咨询研究会,联合社会各界开展涉法涉诉群体心理咨询服务理论研究,并逐步探索开展心理咨询的实践方法,做了有价值的尝试。

    从一般心理问题到严重心理问题,直至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到形成普通民行案件或者发生刑事犯罪行为,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心理干预越早越能够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越能降低维护社会秩序的成本。从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开始,形成全社会关注涉法涉诉群体精神卫生健康的氛围,逐步探索实践适合现代社会的多维联动维稳体系,对构建和谐与法治社会具有较好的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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