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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胡含之 韩东亚
近日,邢台市威县人民法院做出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非法上访人员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据了解,张某某曾多次赴北京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子未被征兵入伍和威县公安局处理其在2000年与范某某打架一事不公为由,在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间,多次到北京市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并以此要挟威县梨园屯镇政府。因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而受到北京公安机关训诫3次,被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次。回到威县后,张某某以跳楼威胁、恐吓接访人员,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非法上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威胁、恐吓接访人员,挟政府满足其个人利益,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个权利,但应该正确行使,边界就在于不能对社会和其他人的权利构成侵害。张某某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多次到非信访接待部门闹事,经训诫、行政拘留后仍不悔改,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根据他的行为特征,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但同时规定,进行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接待的场所提出。如果要求合理合法,应该先把国家法律确定的正常上访程序走完,如果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最后还可以走司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