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鲍娜军
维权事件
2013年4月,老录名下的一单元房产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当日双方签署了《房屋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而后,老录按约将被拆迁房屋交付该公司,履行了约定义务。后该公司向老录发放了《住宅收房确认书》,但拒绝支付临时安置费,共计拖欠34058元。
维权过程
2016年2月2日,东尚律师事务所接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后,及时指派律师担任本案原告老录的一审委托代理人。准备工作完成后,律师向法院提交三条代理意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即交付被拆迁房屋的义务;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至实际交付调换房屋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费。
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老录临时安置过渡费30257.5元。
维权观点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临时安置费,是依据双方签署的《房屋安置调换协议书》。其中约定:“本项目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费每月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5元每平方米计算,自乙方(原告)交付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过渡期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计28665元,以后每6个月预付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期限结算。”原告按双方约定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
维权提醒
本案中的老录,在法援律师的指引下,遇到房屋拆迁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了吵闹、动气,才是正确的维权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