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倪建斌 刘俊贞)一人犯罪三人辩护,可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未解除委托法律援助律师的前提下,可否自行聘请其他律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细甄别、严监督,既依法保障辩护人阅卷权利,又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6月20日,犯罪嫌疑人郝某委托甲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前来怀来县检察院阅卷,要求制作电子光盘供其使用。该院案管办制作好阅卷光盘后,通知其前来阅卷,但两名律师却迟迟未来。7月6日,又有乙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前来该院要求阅卷,声称其受犯罪嫌疑人郝某的父亲委托,但缺少郝某与委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名律师竟然为同一犯罪嫌疑人辩护,违反了“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的法律规定。
该院案管办立即以电话与实地核实的方式了解相关情况。原来,郝某的两名直系亲属分别为其委托了两个律师事务所,两个事务所均要代理本案。该院案管工作人员依法告知郝某的亲属,不能在未解除与前一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前,又聘请其他律师前来阅卷。
7月28日,该院案管办收到甲律师事务所与郝某解除委托合同的声明,立即通知乙律师事务所准备齐全资料来该院阅卷。
该院同时监督纠正了另一起违规委托辩护人案件。一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的同时,其亲属又聘请其他律师,此做法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要求。案管办工作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董某的父亲取得联系,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后,让他先解除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交回相关案卷资料后,再委托其他律师来该院阅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