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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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内“捡”钱包 构成盗窃罚两千

    心中贪念起,恶向胆边生。看到信用社储蓄柜台上的钱包就“捡”为己有的临西县农民周某,经该县检察院起诉,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决单处罚金2000元。

    2015年8月3日上午,周某来到县城平安大街的临西镇信用社营业室,当他在窗口办理业务时,发现窗口旁边有一个钱包。他向四周张望了一下,见无人注意,便先将钱包捂盖在手内,约两分钟后,见还无人来找,随即将钱包装进自己口袋,骑车回到家。

    周某打开钱包发现,里面除2994元现金外,还有一本驾驶证、一张银行卡和许多名片,顿觉有些不妙,深为自己这种“捡拾”行为感到悔恨。于是当天下午,其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原来,该钱包是失主于某放在柜台上的。他先于周某来到信用社办理挂失手续,将钱包放在窗口处后,去旁边另一窗口填表,表格填写完毕,却发现钱包不见了。

    在派出所,周某将钱包如实退还后,并赔偿于某1600元。县检察院依据构成事实,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念其投案自首,且已退赃退赔,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士江 王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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