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8月11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大学生暑期打工未签合同 索要双倍工资于法无据

    近日,几名大学生来到劳动仲裁委咨询,说他们为进行社会实践,长长见识,也为增加些收入用于助学,今年7月初放暑假后到一家电器公司干起了为期两个月的暑期工。到公司后,他们曾经多次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公司一再拒绝,问将来可否据此索要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员告诉他们,尽管公司拒绝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们日后却无权向公司索要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方面,打“暑期工”的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界定的双方主体只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属于劳动者,则不能适用该规定。所谓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我国一般是指16周岁以上。而他们作为大学生“暑期工”,只是利用暑期进行社会实践,给自己一个锻炼和学习的机会,长长见识,即使有挣钱的目的,也只是补贴、解决短期的、少量的、有限的学费、生活费,并不是以此获得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更不是以此作为谋生手段,事实上也根本无法达到和无从保障。这就是说,由于他们并不符合劳动者的构成要件,自然不能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权利。

    另一方面,公司对他们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鉴于他们利用暑期打工,只是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提供不定期劳务,并不是以就业为目的,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勤工助学,不能认为他们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决定了他们无权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然不能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的工资”差额。

    谷海军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