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干活,必须签订劳务合同,一旦发生劳务纠纷,便于依法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栾城就发生了一起11人随他人到工地给人干活,干完活钱没给而引发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最终债权也没有得到主张。
2015年3月,万某和梁某承包XX村张某的装修工程,同年5月,师某到万某承包XX村张某的工地干活,约定日工资150元,另有11名工友跟随师某在万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抹墙工作。工程完工后,师某与当时一起干活的工友找到万某追要报酬未果。2016年1月27日,师某对包括自己在内的12位工人登记了应得报酬,万某核实后签名确认,款项共计29625元,其中师某应得2715元。因追要未果,师某向石家庄市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万某承包XX村张某的部分工程,负责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工人到工地干活,并按约定结算工资,故万某与师某之间为雇佣关系,且万某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师某应得2715元报酬。在审理过程中,师某承认与核对表上其他十一人均为工友,但这十一人到工地干活不是他自己组织的,本人与他们之间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法院认为师某确与其他十一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师某无权主张另十一人债权,对师某主张全部报酬2962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万某给付原告师某2715元,驳回原告师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