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石家庄市某商场内一家烤肉店做厨师,2015年12月8日下午5时许,王某到店里上班,着急用店内库房的钥匙却又找不到,便走进后厨问谁见了。这时已经换好工装的同事陈某说,钥匙在库房的炉子上。王某找到钥匙后,觉得平时陈某总是挤对自己,肯定是他在换工装时故意把钥匙放到炉子上,让自己费尽力气去找。王某越想越气,回到后厨就骂起陈某来。陈某说不是自己藏的钥匙,便与王某对骂起来。王某一时激动,随手拿起厨房案板上的刀向陈某砍去,陈某躲闪不及后背被砍中一刀,周围的同事赶忙过来将二人拉开。经鉴定,陈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