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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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办法
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可获万元奖励

    本报讯 (李倩军)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近日石家庄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对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0000元人民币。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办法》要求,安全监管部门自接报之日起,应根据以下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清楚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必须受理。若不清楚,应联系举报人进一步核实后,再作出受理决定;举报事项属本部门已主动发现并正在核查,或已有举报人对同一事项进行过举报且本部门已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签批移送相关部门,移送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

    在核查处理方面,《办法》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管及以上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0日。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可直接组织核查,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委托下级部门组织核查;下级部门对重大、复杂的举报事项,也可报请上级部门核查。

    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各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财务规定严密办理奖金支付手续。其中,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事故等级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二)对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三)对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0000元人民币。(四)对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0000元人民币。

    举报奖励对象不包括匿名举报且没有具体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举报该事项的举报人;单位或者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同一举报事项分别向两个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由最终核查处理此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奖励;奖励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累加。

    《办法》还对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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