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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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河北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东与被告河北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国勇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经多方查找,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伟东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张俊如:

    本院受理申请人冉木哥与被执行人河北万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河北王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裁字(2015)第5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冉木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河北万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股东张俊如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裁定,追加张俊如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冀0105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本裁定生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彭建平、闫远江:

    本院受理原告曹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阳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武敏、苗俊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阳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2016)冀09民破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杜立勇、王洪志、张振国、郭树魁的申请于2016年7月1日裁定受理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为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后于2016年7月24日根据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对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10月23日前向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申请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日9时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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