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事创业,互助互利,彼此经济往来,实属正常。借人款项,履责担保,届时依约偿还,天经地义。倘若违背这一人生“游戏”规则,便会事与愿违,出现不愉快的结果。
石家庄市栾城区的栗某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理财业务。2015年9月,金某因投资修建本村公路需要资金,向栗某借款6万元。随之,栗某与金某、张某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为金某,出借人为栗某,保证人为张某,借款金额6万元,期限一个月。被告金某出具了借条:今借到栗某人民币6万元整,在2015年10月28日下午5点钟之前向栗某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整,如果未按期支付本金的,应按借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同时,张某签订了《保证声明》和《履约保证书》。《保证声明》主要内容是其愿意承担与债权人栗某之间发生的债务关系,如有其他还款人的,其共同还款人就发生的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履约保证书》主要内容为:借款人自愿将人民币3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存放于出借人栗某处,借款人按时归还出借人栗某本金(利息),保证金予以归还借款人,逾期视为违约,保证金归出借人栗某所有,同时出借人栗某有权终止合同……可借款到期后,金某没有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栗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自己的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栾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个人现金借给被告使用,二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声明》。2015年10月28日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条》和《保证声明》对原告及二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被告金某收到借款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款,张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栗某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某对该项所判负连带清偿责任。
冯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