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在自家小区停车场停得好好的轿车,居然丢了,刘先生赶紧报警。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曹某等三人抓获。
原来,被告人周某在多次途经刘先生所住小区停车场时,发现刘先生的轿车一直停放在车位,像是不常驾驶的样子,便萌生了盗取该车辆的念头。随后,周某联系了某汽配城一门店老板,谎称自己是该车辆车主,不小心将钥匙丢了,需要配汽车钥匙。门店老板于是派工人来到该车辆停放地,帮周某配好该车辆的钥匙,并收了配钥匙费用300元。
通过配好的轿车钥匙,周某顺利将刘先生的轿车盗走,并更换了轿车牌照。随后,周某通过网络,联系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曹甲、曹乙,谎称该轿车是出租车淘汰下来的,以4400元的价格将被盗轿车卖给了二人。曹甲二人又通过网络联系了另外一名买主,又以6300元的价格,将被盗轿车售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很快,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配合公安机关将曹甲、曹乙二人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曹甲、曹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曹甲、曹乙二人也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坚称二人向周某购买该轿车时并不知是被盗车辆。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甲、曹乙在向被告人周某购买机动车时,没有审查该车辆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曹甲、曹乙主观上明知所购买的车辆系犯罪所得的车辆,应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曹甲、曹乙二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