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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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李振强、刘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元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袁帅:

    原告杨林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四楼二十冶法庭领取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沙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边英杰、王超:

    本会受理的冯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沧仲案肃字第0001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沧州仲裁委员会肃宁办事处(肃宁县民政局一楼115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沧州仲裁委员会

    公告

    王殿立:

    本会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的申请人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殿立、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仲裁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唐仲裁字第009号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王殿立向申请人给付货款377211.9元,此款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付清;(二)被申请人王殿立自2014年11月2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给付申请人货款利息,直至货款及利息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17093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担负2206.96元,由被申请人王殿立负担14886.04元,公告费700元由被申请人王殿立负担,被申请人王殿立应负担的仲裁费和公告费直接给付申请人,此项费用在收到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付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山仲裁委员会

    认尸启事

    2016年5月29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西合营镇柳子疃村北河中发现一具未知名女子尸体,死者年龄在25-35岁左右,身高164厘米,体态中等偏胖,该女子身上及现场周围没有发现可证明其身份的任何物品。

    如各界人士发现相关线索,请速与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联系。

    联系人:刘警官

    电话:15832390321

    0313-7027064

    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遗失声明

    杨蓓,女,身份证号:130105198108121529,不慎将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财务会计专业学习期间的专科毕业证丢失,毕业证号:1350375647,特此声明。

    岳龙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52820,特此声明。

    顾玉增不慎将警号丢失,警号为1328213,特此声明。

    于兰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67392,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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