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肖丽丽) 7月18日,记者从张家口经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出台《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共同向拒执犯罪行为“亮剑”。
该《意见》详细列举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十二种情形,进一步细化了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相关证据材料的手续,明确了公安机关针对此类型案件的立案侦查、协助执行义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的程序性规定。同时,《意见》还对公诉转自诉程序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收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执行实施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该《意见》的出台,是经开区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