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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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 随意而为触刑律

    □ 张兆利 王晓芹

    提倡文明、共建和谐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因为当事人的一个念头、一句话、一个小动作,小事也会酿成大麻烦,甚至会引发一连串的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

    私拉电网触刑律

    案例:尹某经营着一片苹果园。为防止村民偷摘果实,他突发奇想,在园子栅栏上拉了电网,还利用村里的广播发出了“偷摘苹果者触电后果自负”的“严正声明”,但是,意外还是发生了,村民李某的儿子小飞在尹某家果园边触电后身亡。最终,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十年。

    说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从危害后果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二是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且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中,尹某的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条件,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随手抛砖伤无辜

    案例:今年1月的一天,村妇赵某与丈夫徐某因琐事吵起架来。了解妻子脾气的徐某起身想到邻居家里去暂避一时。见丈夫摔门而去,赵某更是火冒三丈,随手拿起一块砖头向墙外抛去。随着一声惨叫,恰好从此路过的6岁男孩小强被飞来的砖块击中头部。小强经紧急抢救虽无生命危险,却留下了终生残疾。赵某因过失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同时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

    说法:过失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客观上必须是已经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如果过失行为只造成他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按民事案件处理。对此,《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赵某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却仍将砖块抛向墙外,结果造成他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随手扔东西,这种现象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住在楼层较高的居民向窗外扔垃圾、废品等等,类似行为不仅仅涉及道德问题,一旦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轻者承担民事责任,重者就触犯了刑律。

    贪便宜收赃受刑罚 

    案例:从2015年初开始,职工李某趁上下班间隙,先后累计盗窃车间铁件8000公斤。作案期间,李某找到从事废品收购生意的唐某,谎称企业用产品代替工资,想把这些东西“贱价处理”给他。唐某一看这些铁件全是新的,立刻明白是赃物,但他想,自己一没偷二没抢,凭钱收来的,法律能奈我何,于是双方以2000元的价格成交。案发后,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说法:所谓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明知这些铁件是李某偷来的,却为一点蝇头小利,压价收购赃物,其行为符合收购赃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私藏枪支非小事

    案例:王老汉喜欢玩枪打鸟,前些年公安机关大规模收缴枪支时,王老汉没有把家中私藏的枪支上交。最近,公安机关在排查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了他多年隐藏的秘密,遂依法将枪支收缴。王老汉因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获刑一年。

    说法:所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枪支、弹药一旦失控,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乱猜疑惹祸端

    案例:张某与丁某系邻居。前几天,丁家一只母鸡不见了,丁妻怀疑让张某家偷宰了,便到张家门前破口大骂。晚上丁某干活回家,听妻子说起此事,又手持木棒到张家去出气,结果致张妻重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借故持木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说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丁某法律意识淡薄,丢了东西不调查、不报案,仅凭怀疑、猜测就认定是张家所为,结果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损害了邻里关系,自己也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此案提醒人们: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人处事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道德。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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