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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明骗贷15万 被判刑

    □ 赵增强

    如今社会,买房买车做生意,贷款的人多了去了,只要你拿着正规手续来,合理合法,银行自然会贷给你,可如若想耍点小聪明投机取巧,就可能触犯了法律。邢台县的李某就是因为伪造证明骗取了15万元贷款,结果无法偿还而被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退赔银行人民币14.7万元。

    2015年3月,家住邢台县的李某在与朋友张某(在逃)闲聊中,得知一个可以零首付购车的网站,于是通过张某介绍,认识了零首付购车网站的黄某(已拘留)。经过一番交流沟通,黄某称可以帮李某付汽车的首付款,买车后一个月内可以给其办理该车价值1至1.5倍额度的信用卡,等信用卡办下来后,李某要将黄某代付的首付款还给黄某,额外要给黄某3万元好处费。李某觉得黄某提出的条件挺合适,就答应了。随后,李某和张某一起来到丰田4S店,相中了一辆RAV4汽车。因为从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还款能力的证明,为了骗取银行的信任,李某便在张某的帮助下,冒充某公司工作人员伪造了工作收入证明,并伪造了银行流水。在黄某帮其支付了汽车首付款后,李某在张某的帮助下,从银行诈骗汽车分期贷款15万元。李某还款3000元后,便无力偿还银行本息,银行多次拨打李某电话均不接。李某为了躲避银行债务,竟一直潜逃在外。后经对其工作身份、银行流水核实,全是假的,其所购车辆也下落不明。银行无奈之下向警方报案。接报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0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手段,从银行骗取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不能确保其有能力偿还大额贷款的情况下,伪造贷款申请材料,在明知工作收入、银行流水等贷款手续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申贷,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该案中,如果银行通过电话及其他方法认真核实李某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即可轻易地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因此,有关银行应吸取该案的教训,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同类案件的发生;企业也应制定相应制度加强监管,防止个别员工的犯罪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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