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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孟冬
时值《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进行审议之际,7月12日至13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十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举办。围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修改”这一论坛主题,樊崇义、陈卫东等18位法学教授和全国各地检察理论精英各抒高见,热烈探讨。
樊崇义 :
立法目的要从一元论走向二元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在作专家主旨发言时强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任务和目的,要从一元论走向二元论,即在查明事实、惩罚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尤其应落实辩护律师的权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写入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八大原则,分别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检务公开原则、依靠群众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以及司法责任原则。
陈卫东:
检察机关不应完全
等同于法律监督机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t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在发言中表示,关于检察机关的定义,是法律监督机关,但不是唯一的。检察机关建立了法律监督,到目前为止应该说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主要应从司法监督向行政监督,向监督行政执法拓展。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能体现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的侦查监督权,特别是检察机关对各种类型案件的侦查取证有权进行质疑,从而引导侦查机关更好地工作。
王守安:
司法职业尊荣应得到提升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王守安认为,应当提升司法职业尊荣。司法的本质是判断,对司法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有全方面的要求,在所有的人员中对司法人员要求最高,这是社会普遍共识。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在维护社会公正、消解社会不满、维系社会秩序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司法官理应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并有特殊待遇的保障。
王玄玮:
要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检察职权体系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玄玮提出,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任务,当然是为了解决一些突出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职权体系,这才是检察执法的核心问题。不管赋予检察机关多么崇高多么神圣的任务,都是要通过科学的方法来实现的。有了科学完善的检察体制,基本上就解决了检察机关要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魏昌东:
主任检察官职权目标必须法定化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魏昌东认为,主任检察官职权目标必须法定化。从目前来看,仅仅是明确了主任检察官的地位和领导权限的范围,而没有对法定职权进行法律明确规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完整构建。因此,建议在此次立法修订当中,将通过行使检察权,确保有效指控犯罪,规定为主任检察官的职权和定位。这两者的明确,有助于明确主任检察官的制度,这是一项须在法条上做出明确的规定。
高扬捷:
应实现“以侦查监督为中心”的转变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扬捷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对我国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刑事诉讼格局的批判和否定,涉及公、检、法、司各机关之间刑事司法职权的重新分配。检察权内部也面临职权配置优化的课题,这正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需要正视的问题。理由在于,要实现从侦查到审判的“中心”转移,就要强化和优化对侦查权的引导和制约。处于与侦查权对接最前沿的侦查监督部门,本应在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发挥“中心”作用。但现有的制度设计和检察实践,对侦查权的监督均表现为以公诉职能为中心。因此,必须对检察机关内部侦查活动监督的“中心”重新予以审视。
冀运福:
承办专案时应成建制地抽调检察官办案组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冀运福提出,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这种新型办案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仍受原有办案模式的冲击和影响的问题,与承办专案之间的突出矛盾问题,等等。解决的对策,一是可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划分办案组织形式,对于诉讼监督、侦查监督案件宜安排独任检察官办理,而对于自侦案件则尽量安排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第二,对于因办理“专案”需要而临时组建的专案组 ,应成建制地抽调检察官办案组,以确保办案组织和办案人员之间的顺畅与协调,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
李奋飞:
加强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有利司法良知保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表示,因为司法人员行使的职务职权是具有特殊性的,与一般的公务活动、一般的社会活动,具有明显的区别。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度需要有良知的司法人员。一个有司法尊容的人更容易保障司法良知,因此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其目的不仅仅是让检察官享有司法尊容,更重要的是让他能够“保留司法良知”。
周晓霞:
“侦捕诉一体化”需进行诉讼化改造
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周晓霞认为,职务犯罪侦、捕、诉的一体化机制,严格围绕审判机关的裁判标准来调整自己的证据活动,这样一个机制运行良好的关键,是贯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的。但问题是,现在“侦捕诉一体化”太重协作而轻监督了。就目前来看,这个工作机制法律依据欠缺,应当对“侦捕诉一体化”进行诉讼化的改造,通过立法明确良好的工作做法。
钱云灿:
要平衡检察一体原则与检察官个体独立关系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钱云灿强调,如何平衡检察一体原则与检察官个体独立的关系,不应过分强调检察一体而使检察官个体自主办案的空间受到挤压,阻断司法亲历性,妨碍其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最终导致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力界限不明、司法责任不清,办案责任制最终无法落实。同时,也应避免因放权过大导致检察官个体因执法水平不高、综合素质欠缺而无所监督制约,以致引发司法腐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