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宋月强、张晓静、闫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诉你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赵道会、曾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诉你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王浩、吕俊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诉你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刘双有、宿彦伟、刘双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诉你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6)冀01执267号
本院在执行河北敬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志诚纤维素有限公司、周素志、彭小满、周明、彭莎、周亮、吕晔、郝瑞兴、吴玉华、王东瑞、罗平均、葛双造、孙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志诚纤维素有限公司、周素志、彭小满、周明、彭莎、周亮、吕晔、郝瑞兴、吴玉华、王东瑞、罗平均、葛双造、孙会芳拒不报告企业财产状况和个人财产,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志诚纤维素有限公司、 周素志(身份证号:132322195909240312)、彭小满(身份证号:132322195911010305)、周明(身份证号:13018319861026003X)、彭莎(身份证号:130183198612100304)、周亮(身份证号:130183199006030355)、吕晔(身份证号:130183199112310043)、郝瑞兴(身份证号:132322195606241553)、吴玉华(身份证号:132322195607161563)、王东瑞(身份证号:132322195011301553)、罗平均(身份证号:132322195212211562)、葛双造(身份证号:132322196901041591)、孙会芳(身份证号:13232219680309156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王浩不慎将律师执业证丢失,证号为11307201110970638,执业证编码为10130510,声明作废。
王瑞欣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45030,特此声明。
程建锋不慎将工作证丢失,警号为083817,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