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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工资就点火” 如此讨薪要不得

    □ 樊利军 韩建清

    案件回放

    2015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郝某携带一个装有8升汽油的白色塑料桶,来到康保县某煤矿矿长王某某的办公室,要求煤矿马上支付所欠其工资,并威胁王某某不给工资就点火,随后将汽油倒在自己身上和办公室地上。王某某叫来煤矿部分领导金某某、冯某、保卫科李某甲一起劝说被告人郝某不要做过激行为。在劝说中,李某甲靠近郝某,在夺取郝某手中打火机的过程中,郝某将打火机点燃,引燃了汽油和衣物,导致被害人李某甲和被告人郝某均被烧伤,办公室沙发被烧毁。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烧毁的物品价格为600元。被告人郝某在医院住院期间逃匿。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郝某是自杀行为,是与保安李某甲在抢夺打火机的过程中无意将火点燃,主观上没有放火的故意,其行为不是纵火,也没有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应宣告被告人郝某无罪。

    法院审理

    被告人郝某明知汽油是易燃易爆物品,而将汽油泼洒在办公室地上及自己身上,面对办公室内的王某某等四人,将汽油点燃,致被害人李某甲和被告人郝某烧伤,办公室部分物品烧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被告人郝某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明知点燃汽油有足以引起火灾的危险,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将办公室内的汽油点燃,实施了放火的行为,既危及整栋办公大楼内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放火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郝某是自杀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放火的动机是为了胁迫煤矿领导支付其工资,其主观恶性不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郝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康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说法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是刑法中的一条重罪。本案中郝某的行为实属不该,如果要讨薪需以法律途径,不可通过极端方式解决,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专门规定了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构罪条款,若遇老板恶意欠薪的,可请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以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也提醒用工单位,要善待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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