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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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签合同 打工者摔伤老板仍须担责

    宁某和姜某一起在石家庄市某二手车市场从事电焊、钢结构安装工作,姜某给宁某日结工资150元,该工程总价款8000元,如有亏损由姜某承担。宁某在高处作业时摔伤,送至医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跟骨骨折。姜某以双方不是雇佣关系为由不愿过多承担赔偿责任。宁某最终将姜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姜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797.6元。

    石家庄市栾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虽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合伙合同,但原告系提供劳务者,被告系劳务接受人,原告随被告工作,被告发放固定工资,工程如亏损由被告承担,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间系产生劳务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工作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自身有一定过错。被告作为劳务活动组织、管理者和接受者,没有尽到适当的安全管理义务,对工作架坍塌后原告摔下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经法院认定,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8519.76元。

    冯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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