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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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出台首部政府规章
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

    本报讯 (胡建明)日前,廊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该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首部规章。《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规定》制定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循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确立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同时,注重发挥政府法治部门在政府立法中主导和协调作用。严格遵守上位法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严格遵守《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及《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坚持与其他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有力地维护了国家法治的统一。

    《规定》坚持从廊坊实际出发,注重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和废止、解释等内容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既从形式上对规章制定工作加以指导,又从程序上对规章制定工作予以规范,从根本上防止出现立项随意、起草无序、审核形式化等现象,从而有效地保障了规章制定质量。

    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廊坊市坚持公开立法,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了有关机关、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意见,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借鉴了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做法,并积极听取了备案机关的立法建议,确保《规定》充分集中各方智慧,更好体现各方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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