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树永
多年前读莎士比亚的喜剧作品《威尼斯商人》,对犹太富翁夏洛克这个人物印象深刻,除了觉得他“很好玩儿”,就是对他老谋深算、惜财如命的“铁公鸡”、“吝啬鬼”形象,以及刁钻古怪、凶残狡诈、冷漠无情的性格留有记忆。当然,这些理解只是基于、囿于我当时是一名学生。
再读这部作品,有了更多的理解和领悟,特别是对夏洛克这个人物。这里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说点感受。
《威尼斯商人》的故事梗概:威尼斯年轻人巴萨尼奥向住在贝尔蒙脱聪慧美貌的富家女子鲍西娅求婚,需要一笔钱。于是,他向富有的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求助,希望这位好友能借给他一些钱。不巧,安东尼奥的钱都投入到了海上贸易,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但安东尼奥是位非常看重友情的基督徒,他为成全朋友的美事,只好以他那尚未回港的商船为抵押品,向犹太人高利贷者夏洛克借钱。在威尼斯,安东尼奥是个宽厚为怀的富商,借贷给人从不要利息,与夏洛克的高利贷理念恰恰相反。夏洛克因为安东尼奥借钱给人不要利息,影响高利贷行业,又在多个场合侮辱过自己,所以乘签订借约之机设下圈套,伺机报复。
夏洛克答应借给安东尼奥,并且也不要一分利息,三个月为期限,到期不还,则由他在安东尼奥身上割一磅肉作为处罚。安东尼奥认为他的商船按期归来不成问题。
巴萨尼奥欢天喜地地到鲍西娅邸宅去求亲了。在贝尔蒙脱,他的侍从葛莱西安诺喜欢上了鲍西娅的侍女尼莉莎,于是,好事成双,两对新人同时结了婚。正在这时,巴萨尼奥接到安东尼奥写来的一封信,信中说明了他的商船海上遇难,他立刻就要遭到夏洛克割一磅肉的噩运,也许性命不保,希望见巴萨尼奥最后一面。听到这个消息,巴萨尼奥与葛莱西安诺立即奔回威尼斯。此时,鲍西娅决定与尼莉莎女扮男装,化装成律师及书记赴威尼斯救安东尼奥。
在法庭上,夏洛克不听任何人劝阻,也不要多倍于借款的赔偿,只一口咬定“照约处罚”。鲍西娅答应夏洛克照约可以割取安东尼奥的一磅肉,只是,不得流下一滴血,多于或少于一磅肉、哪怕一丝一毫也不可以,因为契约上只写割一磅肉。安东尼奥获救,夏洛克的财产按威尼斯的法律被处理。
鲍西娅巧妙地挽救了安东尼奥的生命。同时,鲍西娅及尼丽莎也戏弄了她们的丈夫。她们要求用戒指作为替安东尼奥辩护的报酬,然后回到了家中。等她们的丈夫回来时,她们责备他们忽视了结婚戒指的意义,并咬定了一定是他们把戒指送给了别的女人。一连串发窘的解释后,终于真相大白。每个人都有一个满意的结局,除了那个想害人的夏洛克。
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故事体现了契约神圣、法律至上的思想。
夏洛克执意要割安东尼奥的肉以予报复,显得残忍,缺少人性,在莎翁充满人文情怀的笔下当然令人鄙视,遭人唾弃。但夏洛克是遵从法律、信奉契约的,这一点,他没有错。作为精明的犹太人,他是靠守法讲信而闯荡江湖,在威尼斯立足的。我们知道,犹太民族是一个重信守约的民族。这种在特殊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形成的恪守律法的民族性又使得他们具备了现代商业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信守契约的商业意识。在世界商界中,犹太人的信守契约是有口皆碑的。在他们看来,毁约是绝对不该发生的,也是不可宽恕的。契约一经签订,就得设法信守。
威尼斯有着良好的法律传统。光辉灿烂的罗马法是古罗马文明的一部分,曾经影响着全世界,事实上也一直影响着我们今天的生活。威尼斯之所以繁荣,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巨擘商贾,也是因为它不但有自然的条件,更有很好的法律环境、信誉环境。在审理“一磅肉”的法庭上,当有人希望主持法庭的公爵不允许夏洛克依约处罚时,就连被处罚的安东尼奥也说:“公爵不能变更法律的规定,因为威尼斯的繁荣,完全倚赖着各国人民的来往通商,要是剥夺了异邦人应享的权利,一定会使人对威尼斯的法治精神产生重大的怀疑。”
夏洛克说:“要是殿下不准许我的请求,那就是蔑视宪章,我要到京城里去上告,要求撤销贵邦的特权。”“您要是拒绝了我,那么你们的法律根本就是骗人的东西!”
鲍西娅聪明,她解夏洛克的圈套,也是一步一步的,以法治法,以牙还牙。她对夏洛克说“你这场官司打得倒也奇怪,可是按照威尼斯的法律,你的控诉是可以成立的。”承认安东尼奥“你的生死现在操控在他的手里。”于是说服夏洛克应该发慈悲。“我说了这一番话,为的是希望你能从你的法律的立场上做几分让步;可是如果你坚持着原来的要求,那么威尼斯的法庭是执法无私的,只好把那商人宣判定罪了。”当夏洛克依然要求照约执行时,鲍西娅承认:“在威尼斯谁也没有权力变更即成的法律;要是开了这一个恶例,以后谁都可以借口有例可援,什么坏事情都可以干了。”
我们看到,在威尼斯,法律至上是深入人心的。不管是割一磅肉还是不割,都得依据法律执行,任何人,任何权力,任何权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正是有了这种法治精神,才使得威尼斯成为16世纪欧洲最强大最自由的城邦。
夏洛克很长时间在我脑海里就是一个小丑、吝啬鬼的形象。甚至我身边发生为一袋面、一张电影票,兄弟之间为数十元赡养费而坚持打“持久战”官司时,我认为不值得,抑或有夏洛克的偏执。直到有一次读德国法学家耶林教授的《为权利而斗争》,才对夏洛克及其追求的权利有了新的理解。耶林认为,夏洛克维护权利的形象是正面的。因为法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体为实现和捍卫其权利而进行的斗争。虽然耶林的辩护与大多数人的道德直觉相冲突,但这并不影响他基于这一辩护阐发的一个深刻的法律理念:权利就是权利,即使很不凑巧,权利的拥有者,依据我们的道德判断是一个坏人,他的权利仍然应该得到尊重。法律应该平等适用于每一个人,不允许依司法者的好恶“选择性执法”,如果那样,法律的确定性将荡然无存。夏洛克个人的权利与威尼斯的法律密切联系在一起。倘若个人权利得不到维护和伸张,个性得不到发展,社会本身也将失去活力。
这就是莎士比亚老先生通过他的文学剧本给我上的法学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