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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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人共同生活能否多分遗产
法官:付出多回报也多

    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办结一起继承纠纷案,对老人遗留的一处房产依法按照四名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割。

    原告大刚诉称,自己与被告大花、二花、小花系兄妹关系,其父母亲生前留有房屋一处,自己是残疾人,无儿无女,无任何劳动能力,靠政府低保救济艰难度日,父母生前与自己共同生活,其间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三被告对父母有赡养能力及赡养条件,但均未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大刚要求依法分割此处房产,并向法院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本人残疾人证各一份。

    被告大花、二花、小花称,他们对父母均尽了赡养义务,大刚功劳最大,三被告贡献也不小,要求按对老人尽赡养义务多少来分割本案诉争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处房屋房产登记所有人为他们的父亲,父母生前与原告大刚共同生活。1994年,他们的父亲去世,该房屋由母亲与大刚夫妻居住。2007年,母亲生病住院,医疗费由大花支付,出院后轮流由二花、小花各伺候两个月,后又与大刚共同居住生活至其去世。后来,原告迁居外地,该房屋无人居住。父母生前未订立遗嘱,继承人也未对此房产进行分割。2015年8月5日,原被告共同协商确定本案诉争房产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系原被告父母亲的遗产,原告大刚、被告小花、大花、二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原告大刚要求分割本案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被继承人生前与原告大刚共同生活,故在分配遗产时,大刚可以多分,又因大刚系残疾人,生活上有特殊困难,应当予以照顾。关于本案诉争房屋的价值已经原被告协商确定为一万元,故根据实际情况,在进行分割时,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原则,判决该房屋归原告大刚所有,大刚分别补偿给小花、大花、二花各1800元。

    判决后,小花不服,以本案诉争房产没有经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法院认定的房产价值与市场价值相差太多,如此分割显失公平等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诉争房产的价值,依据原告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被告共同协商签订的协议书确定为一万元,上诉人对此又提出异议,不予支持。最终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李忠勇 王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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