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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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原告将朋友告上公堂,要求还款;而被告则称款项为返还的好处费——
5万元 是借款还是好处费

    □ 本报记者 张乔

    手持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原告将朋友告上公堂,要求还款,而被告称此款项为返还的好处费。那么,5万元是借款还是好处费呢?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称,被告田某与自己的老板有生意往来,因常在公司见面,一来二去两人便成了朋友。2015年9月,田某以自己买房急需用钱、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他借款5万元整,并承诺半个月内归还,他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打给了田某。因是朋友关系,他没有要求田某书写借款协议,但是半个月后田某称因为资金问题还不了钱,之后向他多次讨要,田某均说没钱,后彻底失联。赵某无奈,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田某归还借款5万元整。

    庭审中,被告田某本人并未到庭,只委托了律师为其答辩。律师称,原告所诉的事实不属实,原告所诉被告借款5万元,实际上是原告返还给被告的好处费。原告赵某是被告向第三人安某借款的中间人。2015年6月,赵某承诺可以让安某借给被告田某400万元,并约定被告给原告5%的好处费20万元,20万元已经以现金形式付给了原告。但实际上安某只提供了300万元借款,原告应得好处费15万元,所以被告收到的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原告返还的好处费差额。

    庭审后,为查清本案事实,法庭要求被告田某本人到庭说明情况,如逾期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一直未到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对于支付款项的原因,被告抗辩称原告向其银行账户打款系原告偿还多收取的好处费,原告作为安某的代理人,促成安某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对代理人收取好处费一事进行约定,且被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好处费。综合具体情况,法院对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予以采信,故依法判决被告田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5万元。

    法官提醒:当今社会中,朋友、亲人间的人情借款普遍存在,在发生钱款往来行为时,大家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写明书面借据,将具体款项交付情况(包括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以防在发生纠纷后,有理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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