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薛保立 张丽娜)5月20日,怀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案件。而立之年的程某是山西人,因抢劫罪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竟从山西大同骑摩托车到怀安县实施抢夺,最终又犯罪入狱。
程某与同伴李某(在逃)驾驶摩托车从山西省大同市出发,来到怀安县。二人经过一番寻找,最终锁定骑电动车的周女士为目标。他们尾随在周女士电动车后面,趁其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拽下一截,然后驾车逃跑。9天后,程某与李某又以相同方式,抢走董女士金项链一条。后经鉴定,两次被抢金项链共价值13413元。案发后,程某退赔了被害人周女士和董女士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伙同他人趁人不备抢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属共同犯罪,程某属累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程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