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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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想干事敢干事的人“兜底” 不让“领头羊”成“替罪羊”
邢台市试水干部容错免责

    本报讯 (通讯员 孙涛 记者 王智勇)改革发展中发生无意之失怎么办?先行先试出现失误谁担责?5月23日施行的《邢台市干部容错(误)免责办法(试行)》,可打消这些顾虑和担心。

    根据试行办法,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和问题,符合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责或免责:在落实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特别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的;在落实上级精神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造成一定失误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可以减责免责的其他情形。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容错(误)免责申请的受理、调查、认定工作。对经认定予以容错(误)免责的干部,可在以下事项中予以减轻、免予处理: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在单位和个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任用;可以减责或免责的其他事项。此举旨在着力营造勇于担当、宽容失误、爱护干部的良好政治生态,支持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奋发作为。

    邢台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刘贵世表示,免责是有前提条件的,即须满足除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外,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精神,按照实际情况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前提。对谋取私利、有禁不止、失职渎职、搞“形象工程”或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不适用容错(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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