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是临漳县某小区4号楼某单元702室的业主,秦某住在其楼下,是602室业主。今年3月,郝某开始在自家的房屋开办舞蹈辅导班,强烈的音乐及舞蹈的动作严重影响了楼下住户秦某的生活安宁。为此,秦某多次找到郝某交涉此事,但郝某均未予以理睬。
无奈之下,秦某找到小区物业反映此事,物业的法律顾问找到郝某,向其指出,物权法第七十七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和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要求郝某七日内将舞蹈班搬离小区,将房屋恢复原状,并下达了书面通知。
三天后,郝某将舞蹈班搬走,秦某的生活得以安宁。
谷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