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树永 段美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11年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到目前已经实施了四年多。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苏蕴山将这些问题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要求;规划缺乏刚性要求,强制性内容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容积率等时有突破;一些镇、乡和村庄规划管理非常薄弱,地方的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不断散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缺乏责任追究措施,规划实施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我省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中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此,我省需要及时修改法规,以适应新的形势。
多部门反复修改,力保条例完善
2014年8月省政府启动条例修改程序,201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住建厅等部门又进行了认真修改,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同时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关于城乡规划的重大战略部署、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对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常委会又对条例进行了二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又进行了认真修改。2016年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避免“规划打架”,推进“多规合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城乡发展更是如此,必须要有好的规划。为解决普遍存在的“规划打架”等问题,“多规合一”是一剂良药。据此,新修订的条例提出了推进“多规合一”的内容。条例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多规合一。“多规合一”最大的好处正是能够让城乡建设“一张蓝图绘到底”,这样也就保证了规划的科学性。
明确建筑容积率,增强规划刚性
为严格土地使用,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对制定城镇规划管理技术增加了明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不同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发展与保护并驱,避免“拆旧翻新”
“村镇规划一直以来是城乡规划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表示,在一些地方,为“除旧出新”,将原有的一些包含历史文化信息的街道、建筑等一概推平,或一方面推平,另一方面又粗制滥造地仿建,致使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为此,条例加强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增加了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规定,增加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
条例提出: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条例还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