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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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钱不偿还 “铁哥们”反目上法院

    □  冯锁生

    生活中,亲朋好友间发生经济来往、民间借贷,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切莫因贪利忘义,“任性”颠覆借款合同,而伤及友情亲情,失信于人,失信于社会。下面这起案例就给我们大家敲响了警钟。

    事件:

    借款人称20万借款“不实”

    石家庄市栾城区的王某与周某原本相处融洽,是十分要好的“铁哥们儿”,王某经济条件较好,多次对周某一家给予帮助。近年来,周某以买房买车为由,多次向王某借款,归还部分后,截至2014年9月6日,仍拖欠王某20万元。周某妻子书写了欠条一份,载明,“截至2014年9月6日,周某欠王某现金20万元整(贰拾万整),欠款人周某,2014年9月6日”,且一直未予偿还。事后,王某多次向周某索要,周某总是推脱,且辩称借款20万不属实。王某一气之下将周某诉至栾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周某立即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曾向原告王某借钱用于家庭生活。后经过对账,被告周某妻子向原告王某书写了欠20万元的欠条,事实清楚,被告应偿还原告20万元欠款。被告周某辩称欠款不属实,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欠条)证实,该欠条是由被告周某妻子代笔书写并签名的,被告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书写该欠条时受到胁迫或欺骗等事由,所以法院驳回了被告周某的辩解理由,依法判令被告周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欠款20万元。被告周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说法:

    颠覆借款合同不能“任性”

    我们知道,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一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所以当事人颠覆借款合同不能“任性”,“任性”就要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诉周某偿还借款的合理诉求。

    启示:

    做人要诚信守法

    好友借钱不偿还,“铁哥们儿”反目上法院。周某手持法院判决书,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羞愧难当,后悔不已。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互帮互助,患难与共,是人之美德;“勤借勤还,再借不难”,乃世之常理;诚信友善,遵法守纪,社会才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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