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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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精神损害莫陷误区

    □ 张兆利 王晓芹

    诉讼实践中,当事人盲目主张精神损害索赔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说明,人们在行使这项权利时还存有诸多误区。

    ■ 误区之一:赔偿范围“海阔天空”

    李老汉在街上遛狗时,一辆轿车将其宠物狗轧死。于是,李老汉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司机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因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老汉的诉求最后被法院驳回。

    点评:有的当事人不清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一些情节轻微的侵权损害案件,甚至一般性民事纠纷,自认为精神上受到了损害,就提出索赔要求。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包括: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根据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致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诉讼,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赔偿;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以及大量的刑事案件,虽牵扯人的精神,造成当事人精神的焦虑和心灵的创伤,但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误区之二:赔偿数额“以空对空”

    前不久,张大伯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者一气之下将张大伯的轿车砸坏。张大伯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修车款3万元以及1万元精神损失费。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修车款,而对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则予以驳回。

    点评: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受国外案件以及一些影视作品的影响,认为精神反正是个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无缥缈的东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过于盲目和乐观,只要自以为精神受到伤害,也不管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就采取“以空对空”的办法,动辄提出数万、数十万的高额精神赔偿,一旦法院不支持,就认为是法官与自己过不去,甚至形成无理缠诉。事实上,当事人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法院将不予支持。

    ■ 误区之三:诉讼请求“不分时空”

    三年前,徐某因帮助供电部门施工而触电身亡,其妻王某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被赡养和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在时隔三年后的去年底,王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精神损害赔偿是人身伤害赔偿的一部分,对于这类案件,法律规定其诉讼时效是一年,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相同。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以前没有主张过精神赔偿的人身伤害案件,现在可以把案件翻出来重新要求精神赔偿;还有的在管辖上“就高不就低”,认为越往“上”找,越能引起重视,就越有可能胜诉;或者认为自己要求的数额高,就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实,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

    ■ 误区之四:赔偿到手“人人有份”

    孙某不幸遭遇车祸去世。事后,肇事司机对其家人进行了赔偿,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分配孙某的遗产时,孙某的母亲和妻子对这笔赔偿金争执不下,形成诉讼。那么,这笔赔偿金究竟该怎么分配呢?

    点评: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公民死亡后发生的,与遗产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精神抚慰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并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其次,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并不包括精神抚慰金。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而在生前则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精神抚慰金。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抚慰金的分割,法院一般综合考虑与死者的亲缘关系、生活密切程度和经济依赖度,受害者的死亡对生者今后生活以及精神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 误区之五:合同官司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乘客朱某搭乘出租车外出办事。途中,出租车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相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无责任。事故造成朱某头部受伤。朱某认为,他和出租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该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导致其受伤,应赔偿治疗费等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只能是基于出租汽车公司与其存在侵权关系而非合同关系时才有可能获得支持,故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中,法院判决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予支持,原因在于他是基于违约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违反合同所应赔偿的损失,一是实际损失,二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同时,这种损失要求违约方能够或者应当能够预见。精神损害赔偿损失非直接损失,也不是可预见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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