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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记者敲诈勒索 被判刑

    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冒充记者敲诈勒索的案件,被告人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户籍所在地在鹿泉区,居住在石家庄市。2014年4月份,其购买并经营某通讯社网站,伙同王某等3人多次以某通讯社记者的身份向企业敲诈钱财。2014年7月15日前后,常某与王某、杨某到井陉某建材厂,敲诈该厂3000元;同年9月27日、28日,其又与王某、杨某欲敲诈两公司4万元,后在敲诈过程中被井陉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常某伙同他人冒充记者使用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敲诈勒索4万元的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严惩处,但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退赔,自愿缴纳罚金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常某作出了上述判决,对其他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王欢 李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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