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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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仨年龄 想办退休遭拒绝
法院判决:以档案最早记载年龄为准

    本报讯 (通讯员 孙晓声 记者 陈兆扬)河间市某厂职工邱某,一人同时拥有三个年龄信息,因办理退休问题与当地人社部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按其最早的出生年月办理退休手续。河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邱某不服提起上诉,“五一”之前又被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

    原告邱某在出生地公安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5月28日”,河间市公安局户籍档案和2001年办理的身份证均记载出生时间为“1957年5月28日”。根据本人档案,原告于1980年招工《(集体)职工录用表》记载其出生时间为“1956年8月”。1993年3月,原河间市劳动人事局对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龄审核结论表记载出生时间为“1956年8月”。2015年3月,原告将自己户籍档案中的出生时间由“1957年5月28日”更改为“1954年5月28日”,身份证号码也进行了更改。之后,原告申请被告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后者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办理,原告不服诉至河间市人民法院。

    河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并按照规定支付养老金的法定职责,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北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和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原告现持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原告的职工档案记载的几个出生时间均不一致,而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56年8月”,被告以后者为准认定原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予为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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