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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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向拆迁工作人员许下好处费,在其帮忙造假后,捞取了额外补偿款——
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在某国有企业厂区部分管道被国家征占的过程中,社会人员侯某串通该企业厂长周某,伪造转让合同将该管道转让给侯某,以期达到二人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的目的(周某和侯某构成贪污罪无异议)。侯某以该虚假转让合同和其他虚假材料为依据,向时任拆迁组组长张某、副组长李某索要补偿款240万元并表示事成之后要对张某、李某表示感谢(经事后评估该管道评估价值仅为30万元)。张某、李某经过合谋,在拆迁补偿项目中虚增了近200万元的林木补偿款。在240万补偿款支付给侯某后,张某以“工作开销”为名向侯某借款15万元(未打借条,至案发也未归还,侯某在案发后的供述中也承认名义是借但不打算要回)。此外,侯某送给李某30万元,李某未敢收。张某、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

    观点一 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张某、李某身为拆迁组负责人,受政府委托发放拆迁款项属于依法管理国家财物,其利用职务之便,虚增本不存在的树木,帮助侯某骗取拆迁补偿款,主观故意十分明显。虽然张某仅以借的名义占有15万元,李某分文未得,赃款大部分被侯某占有,但并不影响整个案件的性质。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张、李二人的刑事责任。

    观点二 张某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李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张某、李某的行为只是为侯某谋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二人对拆迁款并没有占有的故意,虚增树木只是为了使拆迁顺利完成。因虚增的数额特别巨大,超出了拆迁工作应有的浮动范围,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张某以借为名,向拆迁户所要欠款,其行为构成索贿,应当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观点三 张某、李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由于张某和侯某均供称张某非法占有的15万元系以“工作开销”为名向侯某所借,证明张某受贿证据不足。按照第二种观点分析,张、李二人的行为只构成滥用职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张某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李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首先,张某、李某主观上并没有与侯某共同占有补偿款的故意,且并未实际占有补偿款,不构成贪污罪。从本案来讲,张某、李某对侯某是否具备拆迁户资格并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对侯某占有拆迁补偿款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且侯某在与之协商的过程中也是明确表示将来表示感谢,整个过程中并没三人共谋私分的环节。其二人主观上只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非法占有的心态,不符合贪污罪的主观构成。

    现行拆迁实践中,拆迁工作组与拆迁户之间难以按照评估标准达成协议的情况普遍存在,采用虚假的手段虚增林木补偿不能一定认为在主观上具有骗取的故意。本案中,第一种意见之所以认为张某、李某构成贪污罪,是从张某、李某具体操作虚增树木这一情节考虑的,但本案与其他贪污类型案件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拆迁”这一特殊情况。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是相关手续的实际制作者,但拆迁人员直接造假并非必然构成贪污的证据。

    其次,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侯某对张某、李某在拆迁工作开始时有对其表示感谢的意思表示,二人也予以默认,其主观上具备了为侯某谋取利益的故意。实践中张某、李某在拆迁工作中也没有正确行使职权,拆迁协议超出了拆迁浮动范围,张某、李某主观上滥用职权的故意是十分明显的,应当构成滥用职权罪。

    最后,张某以借为名向侯某借款应当认定为构成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虽然侯某和张某均声称为“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中指出,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而本案中,首先,张某与侯某并没有合法的书面借款手续,且借款理由严重脱离实际。其次,张某事后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并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最后要注意到身为拆迁工作组组长的张某的借款对象是拆迁户这一特殊主体,另外,从借款时间来看,该笔借款恰恰是在张某为侯某谋取巨额拆迁利益之后的“借款”,侯某也表示虽然是借但并没希望张某归还。因此,张某以“借”为名的索取贿赂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应当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滥用职权实行数罪并罚。李某因为没有收受侯某的贿赂,虽然侯某在之前对其有表示感谢的意思,张某和李某也表示默认,但默认这种状况很难在法律上认定,除非事后确实收受了贿赂。其现有证据只能认定李某在拆迁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只构成滥用职权罪。

    □ 高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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